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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各書一:25

25 惟有詳細察看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的、並且時常如此、這人既不是聽了就忘、乃是實在行出來、就在他所行的事上必然得福。

律法使人得到自由?不可能吧,是捆綁才真?……

1:25  “律法使人得自由”似乎很具爭議性,但神的律法指出我們裡面的罪,讓我們有機會求神寬恕(參羅7:7-8),使我們得著救恩,不再受罪的鉗制,享受真正的自由,過聖潔的生活。基督徒有自由去遵行神的旨意,卻不可以濫用自由、任意妄為(參彼前2:16)。

——【轉自《靈修版聖經註釋》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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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聽到律法一詞,一般人會聯想到的就是限制,不准做這不准做那。

關於「自由的律法」如何使人自由,對這看似矛盾的說法,黃永祥先生有以下的註釋:
   「『自由之律法』一詞(law of liberty)乃原有詞匯之意,並沒有『使人自由』的意思。但這並不帶來自由與限制之間的予盾。
     律法並不是用以限制人的自由,而是自由運用時本身需有的律。
     神賦予人自由,但自由原是結合於人與神和諧生命的本質,只有在與神相合的生命狀態及思想中,自由的抉擇才讓人走向真實的福氣中。
     律法是神與人立約中所賜下的啟示,約既是神人關係和諧建立的基礎,律法就是人在與神和諧的基礎上,自由運作的原則指引。故也惟有人活在這自由的律法中,才能承受約中一切的福氣。但律法並不單是外在逐一列出的條文,乃在內裡全備的特質,所以必須結合詳細察看的工夫,人才能真正瞭解,並把自由用得恰當,致在一切所行的事上帶來福氣。」

這是我覺得最好的解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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